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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年度检审工作已在进行中,为方便群众,现将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住址为市区的请前往驾驶人体检中心(矿工路中段老长途汽车站斜对面),住址为县区的请在相对应县区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十五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后应在二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科目三考试。
二、机动车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县(市)车辆在当地车管所检验,市区车辆在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 1次。
  检验地点:机动车检测中心(高阳路)

 

 

公 告
机动车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0-4-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2010-4-7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2010-4-7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12-2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7-4-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6-12-26
 
  机动车业务办理
办理机动年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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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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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证业务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业务
如何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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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补证业务
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
机动车临界报废公告信息
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信息
公告2
公告1
机动车强制注销公告(九)
 
超分公告2012<一>
驾驶证换证逾期公告2012(二)
驾驶证换证逾期公告2012(一)
系统注销2012<三>
系统注销2012<二>
系统注销2012<一>
注销公告2011(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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